第三節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第3.3.2條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范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第3.3.4條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 Se2 — 地中距離(rn);
KC — 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 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 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二、當基礎采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
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于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
四、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S≥4.24k c2 (3.3.5)
式中 S — 鋼筋表面積總和(m2)。
五、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3.5的規定。
六、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連接,鋼筋與鋼筋的連接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連接或悍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頸埋連接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連接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
第3.3.6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規格尺寸表3.3.5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規格尺寸
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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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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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鋼ⅹ根數≥直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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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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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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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ⅹ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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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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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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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ⅹΦ10或 3ⅹ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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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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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表面積總和≥4。2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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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當長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時,宜優先選用扁鋼;
②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
③利用閉合條形基礎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人箍筋的表面積。
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ρ的適用范圍應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
二、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于或等于80m2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三、在符合奉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筑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
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
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柱子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于或等于0.8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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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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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連接處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第3.3.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當 lx〈Ri時,
sa3≥0.3kc(Ri +0.1lx ) (3.3.8-1)
當lx≥5Ri 時,
s a3≥0.075kc(Ri +lx ) (3.3.8-2)
式中 sa3 一 空氣中距離(m);
Ri 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 一 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
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s a4≥0.075kc lx (3.3.8-3)
式中 s a4一 空氣中距離(m)I
lx 一引下線計算點到連接點的長度(m)。
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五、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人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當Y,yno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時,在高壓側采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采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
第3.3.9條 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低壓線路全長采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
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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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區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筑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裝置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Ω。
(2)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筑物的電桿,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
大于10Ω,其佘兩基電桿不應大于20Ω。
三、本規范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時,其埋地長度應大于或等于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
2..當架空線直接引人時,在人戶處應加裝避雷器,并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靠近建筑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該建筑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筑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3.3.10條 高度趔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物,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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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接。鋼筋的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的要求;
二、 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
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3.3.11條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于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當防雷的接地裝置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