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工作指引的函》(粵自然資函〔2019〕1931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操作規程的函》(粵自然資函〔2019〕2284號)的要求,推進本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等法律法規,推行本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
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聯系負責人:梁經理13826230982